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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7月22日 星期四

出租方權益



定期租約無法聲請強制執行
【楊偉光/台北報導】將手中閒置資產出租,當個現代「包租公」或,「包租婆」,是不少人心中的夢。但沒當過房東的人也不容易體會,「租產階級」其實不好 當,因為房東除了要負起房屋修繕責任外,還要擔心遇到惡房客,簽約時稍有不 慎,可能連將來要收回自己的房子,還要先跟房客打官司。

基於保障弱勢權益考量,法律上對黨房東收回房子,或終止租約的限制嚴格。以 房客不依約交付租金為例,房客積欠的租金總額,在扣除押金後須達到2期以上 時,房東才有權終止契約,若是未明定租期時〈不定期租約〉, 房東須先經過訴訟程序,經法院判決勝訴後,才能取回房子。



客不依約交付租金,或租約到期仍賴著不走,是房東最常遇到的租屋糾紛。房東簽約前,應可先依房客的年齡,身分與租屋用途,衡量是否將房屋出租外,簽約時, 應明 訂契約的起訖日期,避免形成對房東不利的不定期租約。一般民事上的契約糾紛,需透 過訴訟方式才能解決,但民事訴訟勞神傷財,因此,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李岳洋建議 房東,為避免日後訴訟,簽約時可要求房客,一同將租約拿到法院公証。

租貸契約經法院公証的最大好處在於,房東與房客任一分不履約時,可以不必經由訴訟程序,直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。若房客到期不返還房屋,房東只要拿經過公証 的租約, 到民事執行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,即可趕走不速之客。房東也可以利用公証租約的強制效力,避免房客不返還房屋押金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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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ubert Hsu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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